隨著北京2022年冬奧會火熱進行南寧微博推廣引流,冬奧會周邊產品深受歡迎,圓滾滾的吉祥物“冰墩墩”更是“一墩難求”。
愛“墩”之心人皆有之,但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可不能少。2月11日,自治區(qū)高級人民法院一級法官助理覃嵐結合南寧本地案例,對“自制‘冰墩墩’是否侵權”等行為進行分析說明,提醒市民愛“墩”的同時,注意守法。
案例 1 DIY“冰墩墩”違法嗎南寧微博推廣引流?看情況南寧微博推廣引流!
●場景:
南寧一家藝術體驗館提供馬賽克作品、烘焙、手工蠟燭等體驗服務,負責人小楊說:“顧客如果想做帶有‘冰墩墩’形象的作品,我們可以手把手教。”
市民自制的“冰墩墩”。伍女士 供圖
●分析:
私人工作室、手工坊自制帶有“冰墩墩”形象的產品(繪畫、石膏像、積木等,非量產)出售,或提供材料協助顧客DIY“冰墩墩”是否侵權南寧微博推廣引流?去定制的顧客是否也侵權?
覃嵐說,任何對“冰墩墩”和“雪容融”的形象進行改造、細節(jié)上變通制作玩具或紀念品對外銷售進行牟利的行為,均屬于違反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》第五十二條規(guī)定之侵犯復制權、發(fā)行權的行為。因此私人工作室自制產品出售的行為構成侵權南寧微博推廣引流;如果消費者明知此類產品未經授權許可仍繼續(xù)定制的,涉嫌構成共同侵權。
但是,若私人工作室提供原材料和指導顧客自制后帶回家留存欣賞,此時其提供的不是“冰墩墩”產品,而是原材料和技術指導服務,顧客取得成品后自存亦屬于合理使用范圍,故不構成侵權。
南寧一體驗店負責人制作的“冰墩墩”和“雪容融”。
案例 2 金店網售“金墩墩”?或被罰款!
●場景:
南寧朝陽商圈一家金店的銷售顧問在其朋友圈發(fā)布售賣“金墩墩”吊墜廣告,并稱“店里沒有現貨,只接受預定”,支付定金后一個星期取貨。
●分析:
未經授權的金店制作“冰墩墩”形象黃金吊墜,不在門店擺放,通過朋友圈打廣告銷售。金店這種線上宣傳銷售的行為一旦被查處,將面臨怎樣的處罰?
覃嵐介紹,作為商業(yè)經營者,任何擅自制造、變造或者銷售奧林匹克標志并用于廣告宣傳等商業(yè)活動的侵權行為,根據《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》第十二條的規(guī)定,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通過協商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、請求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部門處理等方式維權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》第六十條規(guī)定,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,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,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,沒收、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,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,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,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,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。
案例 3 帶貨主播蹭冬奧會熱度?違法!
●場景:
帶貨主播張女士,在微博上宣傳自家產品時使用“北京2022年冬奧會”話題,并在產品圖片中穿插“冰墩墩”“雪容融”等圖片,借此吸引網友。主播的微博內容借助“北京2022年冬奧會”話題給產品帶人氣,構成侵權嗎?
●分析
覃嵐認為,在微博內容中加入奧運相關字眼去帶貨、引流,其行為可能涉及侵權。根據《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》,即使是奧林匹克的“主辦城市名稱+舉辦年份”也是奧運標志,未經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許可,任何人不得為商業(yè)目的使用奧林匹克標志。
未經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許可,為商業(yè)目的擅自使用奧林匹克標志,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誤認的近似標志,即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。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部門可以責令侵權行為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,沒收、銷毀侵權商品,并根據侵權行為人違法經營數額處以一定的罰款。
市民收藏的“冰墩墩”和“雪容融”擺件。見習記者 尹世斌 攝
覃嵐提醒,“冰墩墩”“雪容融”固然吸引人,但商家們千萬別打“擦邊球”、蹭熱度,不要為了短期經濟收益行違法之事。對于侵權的產品,廣大群眾也要注意千萬別購買、別銷售、別推廣。
來源:廣西云客戶端